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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简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7

关于印发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3年修订版简本)的通知

深盐应急〔2013〕8号

区急委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简本)》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3年8月9日        

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3年修订版简本)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本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打造“新品质新盐田”,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滨海城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由区政府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以及涉及跨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或超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风险管理工作融入于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

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应急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综合能力。

6.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

(六)应急预案体系。

1.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协调、指挥辖区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

(2)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专项工作领域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

(3)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直、驻盐有关单位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制定。

(4)基层应急行动方案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要求,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街道应急行动方案由各街道办负责制定。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在属地街道办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方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为应对特定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公众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活动中特定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

2.区政府制定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印发、备案、公布、修订、演练和宣教培训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1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兼任,成员由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3.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处置需由区政府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承担区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工作

(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1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突发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区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三)应急管理专家组。

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四)街道应急机构。

1.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宣传教育等工作。

2.居民委员会等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预防。

1.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区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2.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生活区住宅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本区建设单位、港口码头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4.本区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检修、清查隐患,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在显著位置标明安全通道、路线,时刻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本区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提升,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强化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劳动监察管理制度,建立劳资纠纷、社保纠纷快速处理应急机制。

(二)监测。

1.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隐患的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督。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3.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公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依法依政策,提出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对策建议。

(三)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1)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权限、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3)全市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我区通过盐田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递,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5)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6)国家、省、市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预警响应措施。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信息报告和共享。

1.区政府办、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区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报告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2.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区政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报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区有关主管部门也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它部门(单位)。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12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

4.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在事发后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5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二)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2.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三)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四)指挥协调。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应急办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办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在市应急办、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区有关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区应急办、区政府新闻办配合,组织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执行指挥官和2——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值班区领导担任,执行指挥官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牵头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区应急办、区政府新闻办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的负责同志担任。

3.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本区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有关应急预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牵头,区政府配合,成立现场指挥部。区政府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组织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六)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街道办事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应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七)响应升级。

1.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协调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或将要波及周边城市、地区的,需要上级提供支持援助时,区应急委应报请市应急委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八)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九)信息发布。

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启动应急响应后尽快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由国家和省、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新闻办报请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协调和指导信息发布工作。

(十)应急结束。

1.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3.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依照法律、法规由国家和省、市宣布应急结束。

4.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政府和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根据我区遭受损失的情况,由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救治、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社会救助。

1.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开通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区红十字会、社会捐助接收中心、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工组织,根据需要提供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

(三)保险。

1.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各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2.本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四)调查评估。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负责处置工作的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必要时,可单独成立事故调查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区应急委配合市有关专项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评估。

(五)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组织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区依托现役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区、街道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委统一调用,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系统、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3.驻盐部队。区人武部、驻盐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本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区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社工组织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

1.区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2.本区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由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制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根据有关法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捐赠和支持。

(三)物资保障。

1.根据本区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建立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2.区政府建立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审核全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办负责。

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制定本系统、本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系统(单位)调用应急物资由区应急办统一协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区(新区)需要调拨本区应急物资时,由区应急委统一协调。

4.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工作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或依托企事业单位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5.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区应急委可在必要时以区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应急征用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对被应急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偿。

6.鼓励和引导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四)医疗卫生保障。

1.区卫人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队伍和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开展卫生应急队员技能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演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2.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卫人局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快速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进入救灾现场,救治伤员,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药监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区域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3.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突发事件现场救护、救援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1.东部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

2.突发事件发生后,东部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管局、环保水务局、水务集团管网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及相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3.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配备由市、区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六)人员防护保障。

1.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制定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各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和防护措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装备,确保应急处置过程的救援人员安全。

(七)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区应急办、民政局统筹检查指导全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统一协调和调度使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2.应急避难场所归属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规范设置标志牌,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灾时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正常

(八)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经促局牵头负责,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和有关通讯企业配合,建立本区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盐田公安分局、区经促局负责,整合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

(九)科技支撑保障。

1.区经促局牵头负责,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支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本地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建立互联互通的区、街道两级应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3.滨海规划国土局牵头负责,建设和完善本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管理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

(十)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承担全市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区应急办、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踪市气象局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与市气象局沟通,请求其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局部天气预测预警服务支援。

(十一)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发布、实施紧急决定和命令。区法制办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七、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1.区应急办统筹、检查、指导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检查指导。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3.本区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通知》(应急办函[2009]62号)和《关于印发盐田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引的通知》(深盐应急[2010]1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二)宣传教育。

1.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应当开展面向单位、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综合能力。

2.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在校学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

(三)培训。

1.区人事、宣传、应急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增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责任,加强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团区委(区义工联)会同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

本区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1.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次生事件,是指由原生突发事件诱导出来的灾害事件,多发生在气象灾害与地质灾害领域。

3.衍生事件,是指由于缺乏对原生灾害的了解,或处置不当,或受某些社会因素和心理影响等,造成盲目避灾损失的灾害事件。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区政府印发的《盐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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